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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放弃社保后投诉补缴,10年9万多滞纳金谁承担?法院判了

日期:12-23

谁能料到,在当今社会,“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公司提供相应补贴”的做法仍然存在?接下来的发展也确实没有让人感到意外:在这样的安排持续了十年之后,员工改变了主意,要求公司补缴近十年的社保差额。

这时,一个棘手的问题浮出水面:补缴近十年的社保,公司需支付六万余元,员工个人也需支付六万余元,各自承担自己的部分似乎没有异议;然而,还有九万余元的滞纳金由谁来承担,这个问题就变得复杂了!最终法院将如何裁决,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案号(2024)鲁14民终1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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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大发于2011年3月1日加入山东某公司。在入职时,他声明自己拥有农业户口,并已在家乡缴纳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医疗保险。基于此,赵大发主动提出不需要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且公司同意每月向他提供一定数额的补贴作为替代。双方就此达成一致,并签订了《自愿放弃社保声明》。

随后,公司依照协议每月向赵大发支付社保补贴,因此没有为他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2023年7月14日,赵大发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称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劳动监察部门的积极介入下,公司与赵大发签订了《社保补缴协议》。根据协议,赵大发退还了公司之前支付给他的“社保补贴”共计31,800元,随后公司为他补缴了自2011年3月至2023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公司承担的补缴金额为63,345.90元,个人部分为31,751.76元,滞纳金总计96,533.40元。

同日,赵大发向公司支付了31,800元的“社保补贴”退款以及他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补缴费用31,751.76元。

公司承认应向赵大发支付63345.90元,但拒绝承担因补缴社保而产生的滞纳金96533.40元。公司认为,滞纳金应由赵大发负责,原因是赵大发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导致公司未能为其缴纳社保。

经过一审和二审的审理,法院均裁定公司败诉,判定赵大发作为员工,不需承担滞纳金。一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指出,滞纳金仅针对缴费单位征收,法律并未授权对劳动者个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征收滞纳金。

二审法院进一步确认,尽管公司提出双方曾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书》,但公司未能证明该声明真实反映了赵大发的意愿,也未提供其他证据支持其立场。因此,该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其缴纳社保及承担相关法律后果的义务。

赵大军在前方签订《社保不缴协议》后,已将公司发放的31800元“社保补贴”退还,并未因此获得任何额外利益。因此,公司要求赵大军承担96533.40元的社保补缴滞纳金,这一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也缺乏法律支持。此外,作为用人单位,公司未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未履行社保缴纳义务,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应由公司自行承担。

关于法院的判决,公众意见不一。个人认为,尽管公司可能感到有些冤枉,但责任并不在他人。即使员工声称自愿放弃社保,作为雇主,若信以为真而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来源:HR老兵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