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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资发放中采取变通手段?劳动报酬必须落袋为安
日期:01-09经过三个月的辛勤工作,本应迎来工资发放的喜悦时刻,却意外地发现收入以消费券的形式出现,这些消费券还附带了使用时间和地点的限制。据《每日经济新闻》1月6日报道,长春市的一位网民通过视频表达了其不满,指出三个月的劳动所得竟以消费券的形式发放,而非现金。消费券的使用条款中明确指出,“最终解释权归××集团所有”。据知情员工透露,这些消费券实际上是工资的替代品,并非额外的年终福利,且指定的消费场所与公司同属一位老板所有。此前,媒体曾尝试联系该公司,公司工作人员回应称,消费券的发放是根据个人情况而定,价值从几千元到数万元不等。目前,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已经接到了投诉,并已将案件转交给劳动监察大队处理。
这种做法引发了公众的广泛讨论,有人戏谑地评论道:“公司赚取的利润归公司所有,员工无法将任何利益带回家。”事件发生后,尽管有媒体试图进一步联系涉事公司,但对方电话被挂断后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有关部门的介入,公众将很快得到一个明确的答复。
该事件迅速成为社交媒体平台上的热门话题,网民的评论中既有愤怒也有无奈:“医疗费用和房贷无法用消费券支付,医院和银行不会接受这些替代品”;“金钱可以用于投资增值,消费券能做到吗?”;“如果所有企业都用这种方式代替工资,将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回顾以往,使用有价证券、实物、积分等非现金形式支付工资、加班费、高温津贴的情况并不鲜见。然而,随着法律普及的深入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此类做法已逐渐减少,但仍有个别企业试图挑战这一规则。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明确指出,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用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这些法律条文清晰地规定了工资的支付形式应当是货币。
尽管法律规定明确,仍有企业试图以非货币形式发放工资,其背后的原因可能包括对劳动者法律知识的低估或对维权行为的轻视,以及侥幸心理,认为在某些消费场景下消费券可以使用,因此不算完全不支付工资。然而,法律的权威不容挑战,企业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变通。
此事件的曝光实际上向所有企业发出了警示。企业必须首先遵守法律法规,这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其次,企业应以人为本,认识到员工是企业最宝贵的资源,不应以任何方式损害员工的利益。面对此类情况,监管部门应积极介入,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对涉事企业进行及时的纠正和整改,并通过典型案例进行普法教育,确保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从根本上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这是法律的刚性和权威所要求的。在岁末年初之际,劳动者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工资,不仅关系到他们自身的劳动所得,也关系到他们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从某种角度来看,这也是对近年来持续开展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成效的一种检验。
确保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安全落地,需要有关部门持续地投入情感和努力,真正将民生问题作为最重要的任务来落实和解决。【行业动态】